(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各类媒体宣传和新闻发布有关工作。
(二)财务科。按职责分工承担全市文物资源资产的登记、核算、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统筹直属单位预算管理,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秩序化、规范化建设;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博物馆事业经费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经费的措施;负责财务检查、绩效评价、财务统计、票据印章管理工作。
(三)督察科(文物执法科)。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违法举报管理和文物安全部门协作。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负责文物保护制度和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全市文物行政处罚工作;承办流失文物调查追索接收和外国非法进境文物的返还工作。
(四)政策法规(内部审计科)。拟订全市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文物保护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促实施;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各类法制法规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文物保护科(考古科、世界文化遗产科)。协调、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协调、指导重大考古项目、调查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指导全市考古和考古出土文物工作;配合上级文物部门开展重大考古项目、调查和课题实施工作;指导全市古遗址、古墓葬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监督指导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和保护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六)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科。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市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按照权限承办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服务和流通工作;协调开展查扣没收文物的接收工作;承担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文物领域国际传播、展示中华文明工作。
(七)革命文物科。指导全市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按照上级文物部门要求,配合拟订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指导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组织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
(八)古建园林工程科。负责全市古建维修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的审核、申报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九)景区管理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负责监督指导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旅游秩序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服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文物产业利用工作。
(十)人事与科技教育科。负责全局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考核奖惩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评聘的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物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文物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拟订文物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文物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指导文物行业相关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全局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全局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