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问题
诉求人来电反映:因企业破产重组导致企业性质由国企变成私企过程中造成的职工特殊工种未申报认定情况,现行人社部门执行的政策是什么。
办理单位:市人社局
办理意见:市人社局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其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文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有企业或原国有企业,后放宽到集体企业或原集体企业。目前,民营、私营企业没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2、关于改制单位特殊工种问题。冀人社规〔2017〕1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曾认定特殊工种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按改制前参加工作人员核定,改制后仍存在原特殊工种的,改制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加计算。改制前参加工作但未从事特殊工种和改制后参加工作人员,不列入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转产不存在特殊工种的单位,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截止至转产时止。”
留言时间:2024-12-03 16: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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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2024-12-05 1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