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传承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市长城保护利用,承德市文物局起草了《承德市长城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发送电子邮件:cdswwjzfdck@chengde.gov.cn
2、通信地址: 山庄东路6号承德市文物局,邮编:067000
承德市长城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在中华文明历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与地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传承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长城资源丰富、分布广泛等实际特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秉持科学保护理念,全面提高长城保护的水平和质量,延续长城文化景观,发掘长城及其所承载的历史文脉,深入传承、广泛弘扬长城精神。正确处理长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推进长城保护利用协调发展,为建设“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提供助力。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科学规划。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宁金界壕遗址、滦平金山岭长城和宽城喜峰口段长城为工作重点,开展长城保护中长期规划编制,包含深入挖掘长城文化价值、景观价值和精神内涵相关内容,使之成为新时代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文明、展示承德形象的靓丽名片。其余长城保护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和实际保护需要制定保护规划。
(二)预防为主,原状保护。在各类长城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河北省长城遗址抢救性保护实施意见》要求,注重长城本体预防性保护,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最低程度干预、预防为主、分级分类保护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按程序申报实施,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妥善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保持长城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
(三)公益优先,规范利用。长城开放利用应以文物保护为前提,以宣传展示长城文化、长城精神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探索、创新展示利用模式,推动长城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坚决否定各类重利用、轻保护的行为。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底,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长城保护安全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排除重大险情,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长城保护格局,全面提升长城保护管理水平。
到2030年底,长城保护利用成果更好惠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融入百姓生活,长城精神得到广泛宣传,金界壕遗址、金山岭和喜峰口段长城成为彰显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地标,长城保护传承利用体系全面建立。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开展全市长城资源复查,全面梳理全市范围内长城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建立长城资源数据库,加强对全市长城点段的动态管理。推进长城记录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强长城保护标识制作设置,对地表文物不明显、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长城点段标识,要进行排查修整,确保能够满足向社会公示和安全保护的要求。按照国家、省文物部门相关要求,核准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开展“2023-2033”十年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将长城保护区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严格保护。
(二)全面落实长城保护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发布长城保护责任段,全面实现长城全程点段责任对应,实行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三)健全长城保护机构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资源数量、保存现状和保护需求,明确长城保护机构,强化长城保护工作力量。加强保护员对长城的日常巡查工作,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结合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建议通过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等方式调动保护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日常巡查职责,形成专业人员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长城保护队伍,全面提高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研究组建承德市长城保护协会,团结凝聚长城研究专家、学者、长城保护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长城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长城巡查检查工作。建立长城巡查检查制度,严格落实长城巡查检查要求。长城保护员每周对其管护长城段落巡查两次,如实填写巡查记录;乡镇政府每月对其行政区域内的长城巡查检查一次;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长城巡查检查不少于一次;市级文物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每年开展一轮长城点段全覆盖巡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全市长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辅助开展长城巡查检查,借助无人机、高清影像地图等比对长城本体及周边环境风貌变化,及时发现破坏和危害长城安全的问题。加大长城保护执法力度,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加大长城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坚决依法打击损毁、破坏长城及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犯罪行为。
(五)规范长城保护工程管理。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保护性”破坏事件的发生。加强长城保护项目管理,严把方案审核关和施工质量关,确保长城保护项目实施效果。因自然灾害等突发原因导致的长城险情,保护机构应尽快开展抢险性保护,并尽快组织编制抢险项目方案,按程序报批;长城面临突发严重危险但是暂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时,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长城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加固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六)统筹协调城乡建设与长城保护的关系。加强长城周边建设管控,保护长城历史风貌,涉及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减少人为因素对长城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干扰。长城保护范围原则上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上空作为净空管控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及周围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审批。
(七)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在保护第一、确保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按照《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承德段)建设保护规划》要求,推进管控保护区、主题展示区、文旅融合区、传统利用区各项工作进展。金山岭长城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喜峰口长城抗战史实陈列馆等集中展示长城文化、反映长城历史、开展长城互动体验。紧扣长城主题,积极培育文化演艺、温泉滑雪、康养体育、研学旅行等一批新业态产品。依托长城沿线传统村落及美丽乡村建设,发展长城生态民俗旅游、长城特色民宿、写生摄影基地等乡村旅游项目,助力乡村振兴。
(八)提升长城研究阐释水平。进一步提高对长城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研究,深入挖掘长城所承载的历史和故事,组织编辑出版《承德·长城》专著,从历史发展、建筑艺术、防御体系、民族团结等多维度进行阐释,让人民群众从中吸取长城蕴含的厚重历史价值和精神滋养,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长城保护主体责任,以长城保护考核工作为抓手,着力把长城保护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建立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长城保护作为重点工作纳入文物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长城保护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推进长城保护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长城保护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长城保护财政保障机制,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健全长城保护利用多元投入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长城保护利用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长城保护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确保长城保护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对贯彻落实不力,工作推诿扯皮,安全案件频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市级长城保护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较差的责任单位,将根据具体问题予以追责。切实提高长城保护工作水平,确保长城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长城保护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破坏长城的典型案件。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行政机关和保护机构在长城保护中存在违法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广泛宣传引导。加强长城保护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向长城沿线发放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普及长城保护法规政策和保护常识。充分利用全媒体传播,宣传长城特有的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深入挖掘长城的历史文化价值,进一步阐释长城的丰富内涵和价值。对在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大力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增强广大民众保护长城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