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事人员到我局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二条 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许可或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第三条 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审查材料时,发现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在承诺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服务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注意讲求科学合理,减少中转环节,为服务对象节省时间,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