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承德市文物局系统工程建设及采购非招投标项目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非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简称比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项目,是指文物局系统内各部门、基层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工程建设及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项目编制方案的部门或法人单位。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四)承德市文物局系统内的古建筑保护修缮项目,按《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1、预算经评审后达不到公开招投标、采购限额标准的(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设计、勘察、监理、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
2、预算经评审后不足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以上的设计、勘察、监理、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预算法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采购。
3、预算经评审后不足10万元且比选人为非财务独立核算的部门采购的设计、勘察、监理、货物和服务等项目。
第六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比选方式,是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磋商是指比选人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比选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比选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比选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比选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比选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
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前期采用其他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因报名供应商的条件和数量等原因未能确定中选供应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应由比选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四)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比选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方式适用于: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基本要求
第七条 比选行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比选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第九条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实施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竞争、评选的法人、采购供应商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十一条 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资金、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拟采用比选方式的进行项目,比选人应当在比选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按照预算金额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 比选人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比选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十四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比选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比选过程严谨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五条 磋商小组、评审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比选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比选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比选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如实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比选人、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磋商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比选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比选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比选人书面同意。比选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九条 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比选方式、采购预算、比选需求、比选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磋商小组、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比选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二十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文物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从系统内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如比选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本系统内没有相关专业的,可以外请有相关专业评审资格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比选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不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该申请文件将被拒绝。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中选人和未中选人退还保证金。
比选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比选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比选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必须在承德文物局官方网站发布比选公告(公告中比选文件的发售时间至开标时间不得小于8日)。公告内容应将比选人、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的名称、概况、数量、工期、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实施地点、时间和比选范围等予以公告,同时应规定资质等级、行业标准等按照规定载明,邀请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以及报名地点、报名时间、获取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发布媒介、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事项。特殊情况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时间。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比选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参加比选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比选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比选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比选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文物局官网上公告中选结果,中选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中选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第二十七条 比选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项目的规格型号、金额、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比选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比选人、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比选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比选人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
第三十条 在比选活动中因重大变故,比选活动取消的,比选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比选活动,通知所有参加比选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比选活动取消原因报送财务监督部门。
第三十一条 比选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比选合同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专业技术性强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在公示日期满7日内比选人或代理机构接到投诉或质疑,应暂停比选活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后再进行比选活动。
第三十二条 磋商小组、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比选活动的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包括比选活动记录、项目预算、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比选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比选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类别、名称;
(二)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比选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比选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比选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申请程序:比选人提出项目申请,填报《承德市文物局未列入招投标采购类项目(比选)审批表》经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管部门监督下抽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评审。比选人按照评审金额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比选活动。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3日前将比选公告、比选文件、评分标准和方法等应由比选人加盖公章,报请承德市文物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示程序:根据评审金额和项目要求比选人、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经分管领导、项目监督部门审核签字后在承德市文物局官网发布比选公告。
第三十六条 评审程序:按照网站公告日期组织评标,评审当天项目实施部门在文物局项目监督部门、机关纪检部门监督下在系统内专家评审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外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专家评审小组提交书面比选报告、推荐中选候选人。
符合公告规定条件进入评审程序的供应商应在3个以上(包含3个)。
第三十七条 公示结果根据比选报告,比选人、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经分管领导、项目监督部门审核签字后在承德市文物局官网(http://wwj.chengde.gov.cn/)发布中选公告。
第三十八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在公示期后(公示期无质疑和投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比选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比选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入围代理机构资格。
第四十条 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比选方式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比选人、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文物局工作人员的,由文物局党组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文物局工程建设及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比选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 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比选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系统内项目的评审,并在系统内通报。
第四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比选活动,依法重新开展比选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比选活动;
(三)合同已经履行的,给比选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比选当事人违反国家招投标、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监督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比选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建设项目和采购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承德市文物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管理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